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监测生产过程以及储运设施中泄漏的可燃或有毒气体并及时报警,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目前石油化工企业均按要求在现场安装了泄漏检测报警器,但在实际使用中对报警值设定规范、标准不了解或认识不足,导致部分企业报警值设定错误,不能有效检测有毒可燃气体的泄漏,未能发出预警信号,导致事故的发生。
报警值分级设定,可设预报、警报、高报三级,不同级别的报警信号应有明显差异。使用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采用两级报警至少设定一级报警值、二级报警值。
1.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LEL是指可燃气体发生爆炸时的下限浓度(V%)值。
1.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为小于或等于100% OEL,
2.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为小于或等于200% OEL。
OEL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不会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分为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三种。当同组分气体同时或至少可查询以上两到三种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按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优先次序选用。
3.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直接致害浓度,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直接致害浓度。现有监测报警仪器灵敏度达不到要求的情况,第一级报警阈值可适当提高,其前提是既能有效监测报警,又能避免职业中毒;第二级报警值为最高允许浓度的2倍-3倍。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