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要求出自《住宅项目规范》,该规范与《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一样属于全文强制性规范,其适用范围明确:城镇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农村住宅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住宅项目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文摘录其中燃气部分的章节,也就是使用燃气住宅建筑中的强制性条文征求意见部分(全文可以点击阅读原文进行下载)。
根据我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计划,《住宅项目规范》已起草完成,在前期多次征求意见基础上修改完善并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bz_mohurd@163.com。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邮编100835。
7 建筑设备
7.3 燃气
7.3.1 对于使用燃气的住宅建筑,每套住宅应至少设一个燃气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7.3.2 住宅建筑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供气能力应满足所设置燃具在正常工况下同时工作的需要。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应根据住宅结构合理布置,不应敷设在卧室,以及电梯井、通风道、排气道、暖气沟的竖井或沟槽内。7.3.3 住宅建筑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应按每套住宅分别进行计量。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检修和保养,并应满足安全的要求。1 房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不应与卧室、兼起居的卧室等直接连通;2 房间的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应满足燃气燃烧所需的空气量;3 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安装燃气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墙面或地面应能承受其荷载。7.3.5 设置燃具的住宅应设置燃具的排烟及排气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排气管装置应有防倒烟措施,多台燃具的共用烟道应有防串烟措施;4 排烟口应设在烟气容易扩散的室外开放空间,且烟气不应回流至住宅建筑和窜入相邻建筑物内;6 燃气灶不应与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共用排气装置。
2.1.3 住宅项目应以满足居住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工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有燃气供应的地区尚应有燃气供应系统及设备。2.3.5 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2.3.6 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4.1.3 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合理布置,采取必要的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等措施。4.1.5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水龙头、案台、灶具、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4.1.6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卫生器具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2。4.1.7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4.1.11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4.2.10 下列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共用空间内:1 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屋面雨水立管(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公共管道;2 公共管道阀门(必须设在套内的燃气引入管阀门除外)、电气设备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目前规范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发现有对实际落实有影响的,还是抓紧时间提出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bz_mohurd@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