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什么情况下需要设置燃气事故通风?
回答:1、根据《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版)》第10.5.3条,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2、根据《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5.3.7条:燃气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用户燃气管道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3、根据《GB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第15.3.7条: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气做燃料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
(5)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问题二、燃气事故通风系统能否与建筑内的现有的通风系统、防排烟系统或厨房排油烟系统合用?
回答:根据《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版)》第10.5.3条、《GB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第15.3.7条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不应合用。
问题三、燃气事故通风的管道材质要求、布置注意事项?
回答:1、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第9.3.9条: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2、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9条,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
问题四、燃气事故排风口的布置要求?
回答: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9条: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同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4、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
问题五、事故排风的风管在什么位置应该设置防火阀,相关规定是什么?
回答:1、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第9.3.11条: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调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防火阀的安装要求:
(1)根据《GB50243-2016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6.2.7条:防火阀、排烟阀(口)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距墙表面不应大于200mm。
(2)阀门的操作机构一侧应有不小于200mm 的净空间以利检修。
(3)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管道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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