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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气安全审查(检查)若干问题的讨论
来源:青海中油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 作者:青海中油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4-09-05 | 240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题的提出

自2023年银川烧烤店6.21特别重大事故后,燃气安全成了上至中央政府(甚至高层领导),下至基层政府(如街道办、乡镇)及全国人民最关心的事情。银川事故前是一场事故一场运动(检查、整改),现在已经是常态化、长效化。这种上下齐抓共管,登门检查的方式对燃气行业施加了不小的压力,当然对燃气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任何事情不能走过头,频繁的检查,已使燃气企业不堪重负。例如,有的加气站半年接受检查76次之多,有的加气站一天接待4次检查,检查队伍还需排队。更要紧的是检查后留下的专家意见有的难以整改,使企业一筹莫展。企业的反应是另一回事,关键是这种安全效益是一时之利还是长久之功?或者说能否从根本上遏制燃气事故的发生?还有安全效益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关系是什么?直白的说安全是安全了,企业累夸了,行业不发展了,这样的安全是我们想要的吗?

美国安全工程师学会(ASSE)将安全定义为:安全意味着可以容忍的风险程度。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事物,任何事物都包含有不安全的因素,任何环境都有一定的危险性,人们的任务是通过系统地、科学地、客观地方法确定一个可容忍的风险度。为实现可容忍的风险度,工程建设要做到本质化安全和工程化安全,而不是项目建成后的无休止检查、整改,犹如人体健康,不是通过隔三差五的体检来实现的。

目前我国燃气安全管理的这种模式可以概括为政府是自上而下、强压强管,企业是被动接受、疲于应对。这种安全文化理念令人担忧,促人思考。

安全审查(检查)的依据应是国家标准

燃气项目的建设,如设计、施工都是依据国家标准进行。建设期间也要经过相关政府审查批复,如住建部门的消防审查及验收和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三同时”等,这是项目安全的基础,也是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以后的一系列安全检查也是落实项目前期安全审查意见的一种手段,安全审查(检查)的前提是专家意见必须统一到国家标准上(所谓标准是一种习惯上的统称,其表现形式有标准、规范、规程三种形式),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领域内衡量工程做法的准则,是工程验收的标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目前存在的乱象是有的专家凭主观意愿下结论,生产企业想改也无从下手;有的专家选用标准是非适用标准,如城镇燃气项目用油气田标准;有的专家将推荐性标准当作强制性标准使用,如用石油化工行业的推荐性标准;有些专家不考虑项目建设的时间,强行要求按现行标准审查;有的专家也许用意良好,但过分要求难以满足。标准既是最低要求也是最高要求,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管理者和审查者亦无权提出更高要求。标准是对企业的约束,也是对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以及安全专家的约束。

有的专家在审查(检查)中,往往根据某地某企业的一次事故教训要求被检查企业整改,个别事故不是普遍现象,不具备指导意义;有的专家往往凭自己所从事或接触的企业经验论事,有一定的局限性;有的专家从事的是化工石化职业,按照化工石化项目要求燃气项目。燃气项目即使工艺较为复杂的天然气液化工厂都是物理过程,无化学反应,化学反应过程比物理过程危险性要大,两者适用的标准有别。

建议每次审查(检查),每个专家的意见是否这样写为好: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管理某处违反某标准某条某款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当然标准应该是适用标准,例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标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设计标准》等。标准还有一个严格程度之分,如强制性条款、一般性条款、宽松性条款(如“宜采用”),专家应准确掌控,不应拔高要求,不应强行要求。

新的检查应尊重过往审查(检查)的结论

项目建设期间,需要一系列的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如前述的住建部门组织的消防审查及验收,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审查及验收,生态环境部门的环保审查及验收。在这之前还有第三方审查机构如施工图审查单位、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政府和第三方审查机构,一个是拥有公权力的主管部门,其审查意见代表了政府对工程项目安全性能的认可(或说批准);一个是政府赋予资质的专业权威单位,也可以说代表政府从专业的角度上把关一次。这一系列的审查结论如前所述是项目安全的基础,或者说是骨架。有了这些结论并非日后不可审查(检查),但新的审查应尊重过去的审查。新的审查(检查)应是过往审查(检查)中遗漏的原则性问题(如不满足当时的强制性规范条款等),以及技术改造、设备设施更新部分。

政府应是一个有担当的政府,过去的审查结论已明确清晰的表示认可或者说批准,这个结论是在当时的技术、经济、社会条件下的一种结果,政府不应在日后的安全检查中自己否定自己,后边否定前边。目前的审查(检查)制度中还有一个问题是,政府官员不愿为寻常企业、普通百姓承担责任。完完全全依赖专家意见,只要专家组中有一位不愿意签字,审查就不能通过。这种制度应该改变,专家组内也应少数服从多数。 


标准的追溯性及政府文件执行问题

安全审查(检查)中经常遇到标准修订更新问题,安全标准的不断修订更新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按过去的标准建成且已运行的项目是否随着标准修订一次整改一次,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标准关于适用范围一般写道:“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其言下之意不适用于已建工程。对改建或扩建,我的理解是已建工程在改建时必须采用新的标准。扩建时扩建部分必须采用新标准,这是第一层意思即标准不具备追溯性。第二层意思是无必要,企业在现有的安全状况下或者说环境下平安运行了多年,已熟悉现有状况及环境,即使按现行标准衡量设计上有些不足,但操作人员依靠自身长期适应的操作程序和操作技能已弥补了先天的不足,这么多年的安全运行就证明了这一点。非要按照专家意见改造,一是改造过程中的动火危险,(西部某省在银川事故后按专家意见改造过程中发生事故),二是操作人员对改造后的新环境又要熟悉相当长的时间,不熟悉的环境中可能发生误操作。

安全要求的执行中还有一个问题是如何面对政府随时出台的要求,有时是一场事故一个要求,例如1998年3月5日,西安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储罐因排污管根部阀与储罐接口之间的石棉垫片破损泄漏,造成该公司和消防支队死亡13人的悲剧,本是更换垫片(或采用规格等级高的金属垫片)并经常排污及检查的简单事情,结果国家某主管部门却认为此处十分危险,发文要求储罐悬空的排污短管必须加装地面支撑,并企业必须自备一套厂家新开发的堵漏工具。储罐罐体设计时已考虑排污短管的悬空重量,如在储罐上的接管位置设计加强圈等。泄漏是垫片损坏(或因排污管含水冻坏)的事情,与短管负重无关。堵漏工具企业普遍反映无用,但作为政府强制推广设施不能不买。政府文件的规定是头痛医脚过度治疗。再如2005年8月24日,某国家总局颁布了在加油站和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储罐中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标准,实际上是给储罐中置入一捆钢丝网片。该标准制订目的写明为“防止静电、明火、枪击、碰撞、误操作引发的爆炸事故”。行业从业人员大多百思不得其解,无论如何将这捆钢丝与标准制定目的联系不起来,再则枪击、碰撞更是不可想像的事情。且阻隔材料置入后给储罐的排污、清洗、置换、检查等造成诸多不便。在行业一片质疑声中,某国家总局解释为这是推荐性标准,但在基层官员那里就是强制执行。在生产厂家的推波助澜下,阻隔材料一时生意火爆,一捆钢丝的费用比储罐本体还贵。期间19年来装与不装反复博弈,至今还有基层官员要求加装。通过以上两事例,我想说的是政府文件应慎重出台,特别是一些技术性强、专业性强的文件更应慎之又慎。设计工程师执行的是国家设计标准(规范)而不是某个部委的部颁文件,即使政府文件的规定合理,也应体现在工程设计、制造标准中,上述事例的两个政府文件显然与主管工程建设的住建部门标准及主管容器制造的当时的技术监督局标准没有很好的衔接。

安全标准及审查(检查)是否越严格越有利于安全

安全标准及审查(检查)是否越严格越利于安全?越严格越利于政府管理?思考这一问题,先回顾我国安全评价制度,我国是在上世纪末开始实行安全评价制度,至今已有25~26年的时间。近20多年来,对危险化学品装置、易燃易爆物料装置还要实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及仪表安全完整性(SIL)等级评估与验算,将工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害和操作风险一一分析,工程设计中对这些潜在的危害和风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设置安全联锁、安全仪表系统,甚至修改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PID)或提高装置中设备材料规格等级等,可以说这些工作细致、周密、全面。但是安全事故仍层出不穷,例如2019年响水3.21化工企业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的后果。又如2020年北海LNG接收站11.2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的后果。这两个企业(一个化工,一个燃气)都是较大型企业,都是经过严格的项目安全审查过程,却没有拦住事故的发生。还有危化企业都必须制定紧急抢险预案并定期演练,紧急抢险预案的目的是将灾难减小到最低程度,但事故发生后显然没有按照既定预案起到作用。举这两个例子并非说明上述安全管理制度无用,只是说安全审查管理制度不是彻底消除事故的唯一措施或根本措施。引发事故的原因是多因素的,多维度的,随机的,巧合的。安全专家普遍认为,安全事故好像十分狡猾,安全防护要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其实无生命的事故不狡猾,是人们的想象力太丰富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还是常见事故多,如腐蚀穿孔、裂纹、裂缝、密封失效及误操作引起的介质温度、压力、相态、物位变化。危险化学品介质不管是气相还是液相,或是两相流,事故最终表现在从储存容器、中间容器、管道及管道附件破损处或装卸口泄漏到大气空间,装置的本质化安全(包括设备本体及机械式保护装置如安全阀门、爆破片等)是主动的根本的保护措施,其它的保护措施是被动的辅助性的保护措施。像人体健康一样,强壮体魄是根本,医疗保健是辅助,频繁检查无必要,在安全问题上我们现在有点本末倒置过度防护了。

关于燃气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

我国目前关于燃气安全管理的体制是住建部门是行业主管,包括工程质量及消防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从特种设备角度、市场监管角度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从项目安全立项、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评价、安全验收等过程全方位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从给人类提供良好的生存和生产环境角度管理;气象部门从防雷接地电气安全的角度去管理,这是政府部门的分工。管理机制一是十分频繁的检查整顿;二是集中学习,去年两部委曾组织企业主管集中学习,收掉手机,闭门几天,除这两招外似乎别无他法。

体制机制的改革是根本,九龙不治水的局面应当改变。建议由一家管理。因为政府各部门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一家管理不会出现政出多门意见相左的现象,例如前多年,某省两部门因LPG灌装站的静电跨接材料死磕到底,一个说用镀锌扁钢好,不易生锈。一个说用铜线好,导电性能好。两家互不相让,致使企业各备一套,谁来检查换谁想要的。一家管理也避免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即使一家管理做不到,建议做到联席办公,指定一政府部门为牵头部门,当有审查(检查)事项时集中办公,这是体制改革的事情。机制改革是要改变自上而下强压强管的模式,政企共建和谐的安全文化,将企业被动接受检查转变为主动抓认真管,加强职业操守教育,严格培训操作技能,关注基于风险的过程安全。

专家队伍的建设是现行安全管理机制下的重要保障,建议:整顿专家队伍。专家制度以来,大多数安全专家出以公心,客观公正的评价审查,但仍有少数安全专家职业道德缺失,以给企业找事为目的。所提审查(检查)意见使企业无所适从,甚至存在着私下交易的问题,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发文要求整顿专家队伍就说明了这点;警惕专家职业化、固定化。各管理部门一般有专家库,需要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但也有部门多年就那么不到7~8个专家,基本上固定化了。某地行业人士熟知的一位设计工程师,擅长考证,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证,频繁出差不好请假,干脆辞职当起了专职专家。因声誉不佳企业举报,主管部门不让当安全专家了。后又考取注册执业卫生师证,又当起职业卫生专家。专家职业化容易滋生腐败,专家固定化容易使官员与专家、专家与专家抱团行事,今天说让谁过就过,不让谁过就不能过;教育专家自觉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如前所述,专家评价(检查)的标尺是国家标准(规范),如果专家做到这一点,可以说基本做到了客观公正,因为标准(规范)这把尺子下活动的范围有限;评价一个专家的水平,不是意见越多越悬乎越有水平,政府官员往往对专业不熟悉,这就造成了少数专家为了给政府官员显示水平肆意发挥,似乎在说不是我帮你消除这个安全隐患,明天你的官位可能被炸掉;专家要“专”,不应是“万金油”专家或“关系户”专家。专家这个名词一定是指在专业领域学术水平高超,专业技术精湛。但是个别专家水平乏善可陈,标准(规范)了解浅肤,学术(技术)水平欠佳,职场经历简单,来来往往提的意见是静电接地如何,工作场所安全标示牌如何。还有化工专家检查燃气,城网专家检查液化工厂。

结 束 语

关于对专家队伍的建议,可以在百度搜索本人2015年9月24日《在国务院参事室陕西调研会上的发言》,文中曾指出“专家组成了二政府”。没有想到近十年越演越烈,如果我们不正视专家队伍存在的问题,将使政府的初心难以落实,造成专家出场越多管理越乱的局面。

提到专家队伍的一些问题,可能有人要问,正人先正己,你做的如何?可以大声回答:问心无愧。几十年的设计经历也基本上是当专家的经历,行业中不少人应该认识或知道本人,本省及外省都当过专家。每遇当专家组长时,我先说一句“今天评审会希望所有专家及与会人员的发言以标准(规范)为尺子,为了节省时间,离开这把尺子的意见一概不要提。”行业的业主单位或设计单位可以回想一下,如果发现本人在某个工程的评审(检查)中不按规范条款提意见或坚持不让通过,请公开指出。

 (郭宗华,全国石油天然气标准委员会LNG分会委员,陕西省液化天然气产业协会监事长,西安市燃气热力协会监事长,中国城市燃气协会LNG分会副主任委员,国家标准《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标准》及《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设计标准》编制组负责人,文中观点与上述机构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