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设施
1.1 固定式压力容器,燃气储罐、储气井等。
(1)使用寿命
储罐等压力容积的寿命根据设计使用年限确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储罐也不并是就不可以使用了,而是需要经过检验或评估。
根据国家市场总局的答复,压力容器的使用年限,从实际投入使用开始的时间开始计算。(2)检验周期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后3年内首检,后续根据检验结论,定期检验。
(3)相关依据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1.7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压力容器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视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按照本规程89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设计使用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一般为投入使用的时间。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3 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后3年内首检,后续根据检验情况,定期检验。
1.2移动式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1)使用寿命
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8年,每4年检测一次。车用燃气气瓶每3年检测一次。
(2)检验周期
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8年,每4年检测一次。车用燃气气瓶每3年检测一次。
(3)相关依据
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7 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 燃气气瓶设计使用年限8年,经过评估可以延长至12年,汽车压缩天然气钢瓶15年。
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3 定期检验周期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出租车一般8年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每4年检测一次,液化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允许在安全评定后延长一次使用期,延长使用期最长不得超过4年。
1.3 燃气管道
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D7005—2018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TSG D7004—201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1.3.1 工业管道(场站内管道)
(1)检验周期
燃气分级一般为GC2,根据检验评估的安全等级,后续3-6年检验一次。
(2)相关依据
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百一十六条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1次(也可称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GC1、GC2 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定:
(一)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
(二)按照基于风险检验(RBI)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GC3 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TSG D7005—2018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1.6 定期检验周期
1.6.1 一般规定
管道一般在投入使用后 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管道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2级的,GC1、GC2级管道一般不超过6年检验一次,GC3 级管道不超过9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不超过3年检验一次,在使用期间内,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3)如何检验
在线检验可以由燃气企业自己实施,但检验的人要具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也可以委托给具备压力管道检验资质的机构。在线检验以外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切断阀等)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壁厚测定和电阻值测量。在线检验后应当填写在线检验报告,做出检验结论。
全面检验必须委托给具备压力管道检验资质的机构来实施。全面检验。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和安全附件的检验为主,必要时应当增加表面缺陷检测、埋藏缺陷检测、材质分析、耐压强度校核、应力分析、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等项目。
同时,也要对使用单位的管道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出具全面检验报告。
(4)档案留存
燃气企业要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情况要存入压力管道档案,长期留存。
1.3.2 公用管道(市政燃气管道)
(1)检验周期
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8年;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GB2级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12年;以PE管或者铸铁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15年
(2)相关依据
TSG D7004—201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第二十九条
2.仪器仪表等安全设施
根据2020年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燃气行业中的加气机、燃气表、流量计、压力仪表、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等属于强制检定仪表,必须定期检验。
2.1 安全阀
(1)检验周期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2)相关依据
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B6.3.1 安全阀定期校验,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2.2 压力表
(1)检验周期
每半年至少检验一次。
(2)相关依据
JJG 52-2013 《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7.5 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2.3 防雷防静电设施
(1)检验周期
每半年至少检验一次。
(2)相关依据
QX/T 109-2021《城镇燃气雷电防护技术规范》9.1 投入使用的城镇燃气雷电防护装置应定期检测,每半年一次。
GB/T 21431-2023 《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具有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间隔时间为6个月,其他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间隔时间为12个月。
2.4 可燃气体报警器
(1)检验周期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2)相关依据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
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5.5 仪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2.5.灭火器
(1)检验周期
每半月自查一次,出厂满5年维修,也可直接更换。
(2)相关依据
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10.0.7 规定: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GB 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根据规范,燃气场站常用的干粉灭火器、配电房常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在出厂5年后维修,维修后每2年再维修一次。大部分燃气企业一般不会采取维修的方式,而是选择直接更换。
燃气场站的灭火器,应当每半月检查一次。检查灭火器外观、数量、压力等是否正常,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2.6.绝缘垫
(1)检验周期
每年至少一次
(2)相关依据
DL/T 1476-2023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5.3.3.2 辅助型绝缘胶垫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应符合表29的规定,试验应无击穿、闪络及明显发热现象。试验周期1年。
3.用户设施
3.1 调压阀
(1)使用寿命
8年。
(2)相关依据
GB35844-2018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8.3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为了确保调压器的正确运行,建议在制造日期的8年内更换。
3.2 软管
(1)使用寿命
8年。
(2)相关依据
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6.1.7 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3.3 灶具
(1)使用寿命
8年。
(2)相关依据
GB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7.3.1燃具从销售当日起,判废年限应为8年。
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
3.4 燃气报警器(切断阀)
(1)使用寿命
家用报警器5年、工商用报警器3年。
(2)检验周期
1年一次。
(3)相关依据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
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5.5 仪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3.5 燃气表
(1)使用寿命
10年。
(2)相关依据
JJG577-2012 《膜式燃气表计量检定规程》7.5.1中规定: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中油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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