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天然气利用 ,优化消费结构 ,提高利用效率, 促进节约使用 ,保障能源安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 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 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 天然气 ,煤制气等)、进 口天然气(包括进 口管道气 、进 口液化天 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 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 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 ,供需均衡 、有序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 ;坚持绿色低碳 ,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 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 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 二 )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 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 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 ,港 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 场等)用气;( 三 )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四 )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 ,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 按照“ 以气定改” 已完成施工 的农村清洁取暖项 目(含居民炊事、生 活热水等用气);( 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 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 70%以上, 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 );( 十 )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 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 十一 )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 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 )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 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 不 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 ,应禁止新建(及 已建产能不再扩建) 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限制类包括:( 一 )除第六条第( 四 )项、第九条第( 二 )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二 )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 冀中 、河南 、云贵 、蒙东( 东北)、宁东 、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 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 三 )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 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 目;( 四 )以甲烷为原料 ,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 化工项 目;( 五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 、氮肥项 目 ,合成氨厂“ 煤改气” 项 目;( 六) 除第九条第( 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 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 ,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 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 在本办法优先类 、限制类 、禁止类之外 ,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 比具有竞争优势, 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 一 )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 二 )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 ,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 按照“ 以气定改” 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 目;( 三 )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 ,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 目 ,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 目,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 目;( 四 )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五 )除第六条第( 六)( 七 )(八)项, 第七条第( 二 )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 目;( 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 目。第十条 提高天然气商品率 ,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 。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 二氧化碳含量 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 ,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 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 与供气企业落实 购气协议或合同 ,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 ; 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 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 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 ; 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 措施予以淘汰的 ,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 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 误导、欺骗行为的 ,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 ,索贿受贿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 年 10 月 14 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 15 号 )同时废止。